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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风击中“商标法”软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7           ★★★

持续已久的商标抢注风最近在四川尤其是成都地区愈演愈烈:文化名人李伯清的名字被抢注;泸定桥、大渡河等红色旅游景点名称被抢注;康定情歌被抢注……有的还抢注类似商标,如与五粮液相似的玉粮液,与豪吉相似的豪古豪杏等等。(12月21日《人民日报》)

我国法律规定,每个自然人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中并没有关于抢注类似商标的规定,相关法律的欠缺无疑导致了类似抢注行为愈演愈烈。这不仅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而且对商标法的权威性提出了挑战。

首先,应当拒绝那种实无所指的空壳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为了满足注册者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之需。而这些抢注空壳商标者并不是为了经营商品,只是为了买卖商标从中牟利。注册商标的审批是一个严谨而繁琐的过程,需要经历查询、填表、审核、交费等一系列相关手续,大量以牟利为目的的空壳商标无疑是对商标注册资源的极大浪费。

其次,明确注册商标的受理范围,杜绝谐音、暗指等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出现。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的规定,但怎样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什么样的影响才是不良影响,这些却语焉不详。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属于国际惯例,但我国商标法在这些方面还有待完善。去年12月几乎同时发生的两起商标注册事件给人们留下了很深的印象,金喜膳商标遭到了拒绝,而留得华却侥幸过关。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有关部门在处理类似事件的时候不可避免地陷入了两难境地。

因此,尽快完善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情的再度发生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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