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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光明”背后的法律话题——商标商号之争 何时善了“老字号”再遇知识产权新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7           ★★★

17家来自省内各地的大光明眼镜企业,日前联合对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大光明注册商标提出了异议,提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要求撤销浙江大光明有限公司对大光明注册商标的拥有权。同时,这17家企业还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的浙江省知名商号称号。

商标抢注引发大光明之争

大光明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05年,当时叫大光明洋品店,1945年后更名为大光明钟表眼镜店。解放后,全国各地陆续成立大光明字号的眼镜店。粗略统计,当时仅在浙江,叫大光明的眼镜店就有几十家之多。

由于1993年以前的《商标法》未对服务项目进行保护,所以各家大光明眼镜店守着老祖宗创下的金字招牌,各自经营发展,彼此相安无事。

2001年,当时的杭州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大光明有限公司的前身)向工商部门申请大光明商标并获准。2002年,又获得大光明眼镜注册商标,同时该公司还注册了与大光明光明相关的70多个防御商标。

20031月,大光明商标被评为浙江省知名商标,2004年,大光明眼镜被评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之后,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以擅自使用大光明,侵害其大光明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杭州萧山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市大光明眼镜配镜中心、杭州市瓶窑大光明眼镜店、富阳市富阳大光明眼镜店等发函,要求这些企业停止大光明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同时向省工商局提出请示,要求撤销这些企业使用的大光明名称、字号。

绍兴大光明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卓明认为,大光明能成为眼镜业的金字招牌,凝聚了几代人的辛勤劳动和血汗,并非一家一人之功。他说,目前全国以大光明命名的眼镜店多达千家,浙江大光明有限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在此情况下,利用法规的漏洞,转而利用其注册的大光明商标,实际上侵犯的是其他大光明眼镜企业的根本利益。

正是在此情况下,这17大光明眼镜企业意识到,如果大光明这个服务商标仅属于一家,对全国上千家大光明来说,意味着不得扩大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不得增加该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等。

他们认为,大光明作为具有百余年历史的商号,其商业信誉及商业价值是全国众多大光明企业逐步创立的,应为众多大光明企业共有,而不应为其中一家所独占。

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作为全国上千家冠有大光明商号的企业之一,将大光明商标注册专用,在取得大光明商标注册权后,又禁止在其商标注册前就已冠有大光明商号的企业继续使用大光明商号,破坏了原大光明商号公平使用秩序和利益关系;对大光明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他大光明企业的合法在先权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注册不当,应当撤销其对大光明注册商标的拥有权。

老字号为何频遇知识产权难题

大光明之争其实只是众多商标与字号(商号)纠纷的冰山一角。近年来,关于商标与字号的纠纷层出不穷,包括许多耳熟能详的老字号,如亨达利亨得利张小泉御生堂同仁堂等大都有着相似的经历,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成为当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一个无法回避而又令人尴尬的话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号和商标实行了分别立法和管理的制度;在登记体制上,商标实行了全国统一注册制度,企业名称则实行分级登记和属地登记制度。

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在先注册原则,但并不关注在先注册的其他权利,比如商标权。而在商标审查中也没有将企业商号作为在先权利加以审查。这一弊端导致大量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权产生冲突,或将他人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或将他人商号注册为商标加以使用。

正是由于立法上的欠缺,才直接造成了大量的权利冲突,并导致基层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无法可依,许多知名商标字号被卷入到无休止的纠纷之中。”“‘大光明之争就是这样的情况下产生。有关人士认为。

因此,不再立法解决,商标和商号的冲突将不可避免地长期存在。就个案而言,虽然受侵害企业可以寻求司法救助,但就市场整体而言,能有效减少纠纷,缓解这种现状的根本出路,在于从制度上作出合理的安排。针对本案,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方军介绍,我国现行法律对老字号并没有保护条款,谁对老字号商标的注册申请能够获批,应当在于他是否是该老字号纯粹的历史继承人。大光明中可能谁也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是纯粹的历史继承人,那么就要看证据显示谁使用在先。

对于谁可注册拥有老字号商标权的问题,方军认为,应该从尊重历史、依照现有法律规定、正确理解立法本意的角度来处理。在类似大光明商号这样有众多继承人的案例中,必须考虑老字号品牌效应在形成过程中的历史积累,某家独占商标权违反了公平原则。

目前,双方还在等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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