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宫海鲜舫被诉侵犯“唐宫”商标权
赵女士诉称其注册商标“唐宫”被唐宫海鲜舫在其经营场所和宣传资料等多处突出使用,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后者告上法庭。记者近日获悉,此案已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赵女士称,其1988年创立“唐宫”品牌,经多年苦心经营,已成为颇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原告以自己经营的唐宫酒楼为注册人,申请注册“唐宫”商标。2000年9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唐宫”为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提供食宿旅馆、餐厅、饭店、汽车旅馆、酒吧、流动饮食供应,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9月7日至2010年9月6日。2006年1月7日,唐宫酒楼将“唐宫”商标转让给赵女士。同年,原告成立了唐宫面来香餐饮连锁有限公司,2007年又设立唐宫面来香厨师培训学校。在企业迅速发展中,一些加盟商来询问唐宫面来香与唐宫海鲜舫是否同一企业,赵女士才知道被告公司的存在,经几次实地勘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的牌匾、装饰、菜单、订餐卡、外卖包装、宣传资料等多处突出使用“唐宫”、“唐宫海鲜舫”与其企业名称不符的文字,已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赵女士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注册商标“唐宫”文字的违法使用,更换带有“唐宫”文字的牌匾、装饰、菜单、订餐卡、外卖包装、宣传资料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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