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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使用"安徽种子酒"商标 业主领刑4年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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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以假冒商标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宏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没收被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

  被告人徐宏伟,系永康市东城阿伟副食经营部业主。

  200583日,被告人徐宏伟以金华永伟商贸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安徽种子酒总厂、江苏省徐州市天杰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三方约定,安徽种子酒总厂允许徐宏伟使用安徽种子酒商标,生产种子酒原浆酒系列,在徐州天杰酒业有限公司灌装,徐宏伟需交纳一年的商标使用费60万元,安徽种子酒总厂不限制其产量,派工作人员到灌装厂负责质量,销售区域除安徽以外的市场,合同期限为2005512006430止。为了减轻运输成本,实际灌装厂变更为江苏省姜堰市泰州名窖酒厂。20074月中旬,徐宏伟、李仕君均接到安徽种子酒总厂派驻在泰州名窖酒厂的工作人员赵建林的口头通知,按照安徽种子酒总厂的要求,三方的商标使用合同至2007430终止。此后除安徽种子酒总厂以外的任何厂家都不能灌装种子酒,剩余的商标及包装必须拉回安徽种子酒总厂灌装,或者将商标包装就地销毁。在三方同意的基础上终止了2006年签订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被告人徐宏伟为了节省成本,减少亏损,在明知其无权继续使用安徽种子酒商标的情况下,将之前印刷剩余的8千余套商标、包装,及在20077月以到安徽种子酒总厂灌装、自负印刷费用名义取得1万套商标包装印刷委托书,到无锡市旗祥印刷厂印刷成品后,擅自将商标包装运到江苏姜堰市泰州名窖酒厂、吴江市川王酒厂或运回金华市老化肥厂仓库内,用于其私自灌装生产的种子原浆酒系列的瓶贴及包装。自20075月至10月,采用通过江苏姜堰市泰州名窖酒厂、吴江市川王酒厂代为灌装、使用安徽种子酒商标、包装,或从武义县百花泉酒厂购入简装塑料桶、塑料壶白酒,由其自行粘贴种子酒商标,共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种子原浆光瓶酒、种子红原浆酒等,共计17051件,价值人民币646 456元。销售给龙泉、桐庐、温州等地21位经销商。2008125,被告人徐宏伟被无锡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宏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私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徐宏伟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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