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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案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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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乐队演唱会主办方侵权案

 

  2005722,大河报社等4家单位联合主办了“Beyond的故事”2005郑州演唱会,演唱会上公开演出了《大地》、《愿我能》、《不见不散》等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会员创作的音乐作品,但主办方在演出前并未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未支付有关著作权使用费。与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签有《相互代表合同》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其发函交涉有关事宜,但屡次协商未果,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因此于200512月将主办方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67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Beyond的故事”2005郑州演唱会主办方侵权一案作出判决:大河报社、河南大河传媒公司、北京中欧阶梯文化艺术公司、河南滚石文化发展公司4家演唱会的主办方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6万元人民币,并由音著协向遭受侵权损失的音乐人分配转付。

 

  天籁村KTV使用音乐作品侵权案

 

  今年123日,音著协委托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位于南山区的天籁村KTV,指控其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暗香》、《常回家看看》等20首音乐作品,既没有取得音著协的批准,也没有支付任何版权费用。要求天籁村赔偿音乐作品版权费用20万元。这是深圳第一起因音乐词曲著作权引发的官司。

 

  该案在南山区法院立案之后,天籁村KTV立即向音著协提出和解建议。天籁村总经理表示,他们并不是不想交纳音乐作品使用费,只是认为音著协提出的收费标准过高。

 

  经过深圳市歌舞娱乐行业协会的调解和2个多月的谈判,天籁村与音著协达成协议:天籁村KTV承认侵权,同意支付10万元音乐版权费;音著协向法院申请撤诉。同时,深圳市歌舞娱乐行业协会在调解官司过程中,代表深圳100多家主要KTV歌厅,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音乐作品有偿使用协议。

 

  4家商厦背景音乐侵权案

 

  北京翠微大厦、旺市百利超市、物美超市华天店、北京东安集团长安商场因播放背景音乐涉嫌侵权,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举报,北京市版权局经过初步核实已于近日对此立案调查。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其作品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为了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已经建立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宣传,尤其是在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和整顿、规范市场专项行动中,各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基本得到有效遏制,很多商场、宾馆、饭店、咖啡厅、酒吧等已经依法缴纳著作权使用费。但是,仍有部分商场、商厦不能依法缴纳著作权使用费。

 

  同一首歌MP3侵权案

 

  伟地电子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同一首歌mp3100首》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70位会员的55首音乐作品,没有支付使用费。北京市中联鸿远光盘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验证义务,大量复制了内容侵权的光盘。该协会因此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发行、销售该光盘;赔礼道歉;支付侵权赔偿金38万元及合理费用500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今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北京伟地电子出版社侵权,应支付音著协11.88万元报酬,同时支付合理费用2500元。该出版社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继续发行和销售涉案光盘。

 

  “超级女声”演唱会索赔案

 

  200510月,超女北京演唱会在北京举行,但主办方没有经过授权就召开演唱会,为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主办方发出律师函,称演唱会侵权并向主办方索赔50万元。

 

  音著协负责表演权事务负责人称,协会曾于920向主办方发函,要求该演唱会在930日前取得许可,并支付版权使用费。由于主办方坚持按比较低的特殊标准支付音乐版权费,最终没有签订协议。在此情况下,演唱会仍如期举行,已构成侵权。

 

  双方争议焦点是版权使用费的数额和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一般演唱会的版税率是按票务收入的7%来计算,最低不低于应售票收入的2.5%。例如超女成都演唱会的场地座位有3万多个,北京将近8万,但主办方想支付低于或等同成都方面的版权费,音著协不能接受。

 

  数字音乐制品侵权案

 

  19999月,河南音像出版社和北京正普公司出版发行了数字化音乐制品《流行歌曲与词谱大全》。20003月,国家版权局颁布《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要求在此之前的数字化制品,应当与著作权人补签合同,否则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实施后,河南音像出版社和北京正普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执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过合理交涉,一纸诉状将河南音像出版社和北京正普公司送上了法庭。

 

  音著协请求法院判令河南音像出版社、正普公司立即停止发行、销售《流行歌曲与词谱大全》;共同赔偿94.38余万元;并共同负担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1.04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判定:音著协有权为自己的会员主张权利。二被告擅自使用音著协117位会员的152首音乐作品有作品由会员及非会员共同创作进行录制、发行,构成了对这些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删除侵权内容之前停止对《流行歌曲与词谱大全》的发行;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损失27.26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1.4万元。

 

  手机铃声音乐侵权案

 

  作曲家雷蕾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约定:雷蕾同意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音发行权授权该协会以信托的方式管理。

 

  深圳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7688型移动电话机通过固化在IC卡上的形式将雷蕾作曲的《渴望》内置为来电提示的铃音。20037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从北京通万宝商贸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部7688型移动电话机。

 

  2004112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深圳某通信公司、通万宝公司为被告,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协会认为深圳某通信公司使用《渴望》曲的行为是以录音的方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制成多份并以出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且未经该协会或雷蕾的许可,也未付酬,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酬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1220作出一审判决:深圳某通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6000元;深圳某通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讼合理支出6650元;驳回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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