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驳回“海立”商标案再审申请
日前,“海立”商标侵权纠纷有了最终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裁定驳回江苏省常熟市阪本大金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阪本大金公司)的再审请求,维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高院)于2004年9月作出的判决。 据了解,2003年6月26日,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公司)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阪本大金公司诉至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阪本大金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对被判侵权结果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院。同年9月16日,安徽省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其上诉并维持一审判决。2008年12月26日,阪本大金公司向最高院提出再审请求。 有专家指出,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阪本大金公司在空调产品上使用“海立Haili”标识是否侵犯了日立公司的“海立”及“HIGHLY”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此,最高院在裁定中明确指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空调和日立公司享有“海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空调压缩机,虽然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不同类别,但两类产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基本相同,虽然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但相关公众一般会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应认定为类似商品。阪本大金公司在空调上使用的“海立Haili”标识与日立公司的“海立”及“HIGHLY”相比,两者汉字完全相同,读音相似,应该认定为近似商标。 此外,最高院在裁定中特别指出,该案认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成立不需要以认定涉案商标是驰名商标为前提,原审法院认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应以认定涉案商标是驰名商标为前提并将该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显属不当,最高院予以纠正,但此认定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案件实体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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