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颐和一审被判变更企业名称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公司)诉被告北京方正颐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颐和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判决方正颐和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无线上网卡和导航仪上将“方正颐和”作为商标使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北大方正公司4万元。 北大方正公司诉称,其于1997年开始使用“方正颐和”商标,并于1998年在第9类计算机相关商品上获准注册该商标。北大方正公司认为,方正颐和公司未经许可,在1999年注册企业名称时使用“方正颐和”作为字号,并在导航仪和无线上网卡上突出使用“方正颐和”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其产品和自己的“方正颐和”牌无线上网卡及导航仪产生混淆。 方正颐和公司以其企业名称经过合法注册为由,主张企业名称中使用“方正颐和”并不侵权,并辩称其在无线上网卡和导航仪上使用“方正颐和”是对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使用和注册“方正颐和”商标的时间先于被告成立的时间,被告在成立初期即是以方正颐和笔记本电脑的销售为主要业务,因此被告在注册企业名称之时就具有侵权故意,并不能因为使用多年而免除责任。原告和被告都生产无线上网卡和导航仪,如果被告不变更企业名称,消费者将难以区别双方产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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