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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维权一审胜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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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码公司)以北京神州通才国际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通才公司)侵犯其“神州数码及图”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后者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神州通才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并赔偿原告神州数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神州数码公司诉称,该公司于2001124日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后经核准于200497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9类计算机相关商品上使用。神州数码公司认为,涉案商标经过多年连续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已经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而神州通才公司提供的计算机培训服务虽属第41类,但其未经允许使用涉案驰名商标,是搭便车的行为,易误导消费者,损害神州数码公司的利益。
  对此,神州通才公司辩称,涉案商标在2004年才核准注册,神州数码公司合法使用该商标的时间仅为4年,且该商标所涉及的商品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故涉案商标并非驰名商标;此外,神州通才公司使用涉案商标是经过其合作伙伴神州数码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网络公司)所许可的,并未构成侵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神州数码公司自使用涉案商标以来,为其宣传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使标注涉案商标的商品有较大销量,且知名度较高,已成为在中国境内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因此,法院支持神州数码公司驰名商标的主张。
  同时,法院还认为,虽然神州通才公司与神州网络公司有合作关系,但由于神州网络公司并非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且神州数码公司虽许可神州网络公司使用涉案商标,但未授权神州网络公司将商标许可给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使用。因此,对于神州通才得到许可的说法,法院不予认可,并据此判定其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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